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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体育课打篮球骨折 学校被判负次要责任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小宇在学校上体育课打篮球时不慎摔倒受伤,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出院后,小宇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30000余元。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宇今年13岁,是房山区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今年刚入学的体育课上,小宇在打篮球时,不慎跌倒,造成右小腿胫腓骨骨折,事后小宇被送进医院治疗,花钱医药费3000余元。现小宇的父亲赵先生将小宇所在的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3206.96元、交通费230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误工费10000元。

  被告某小学称:小宇是在打篮球过程中自己摔伤的,自由活动前体育老师安排了热身运动并进行了安全教育,小宇受伤后校方也及时通知了家长,校方没有过错,不同意小宇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在原告的伤后处理方面有失积极稳妥;而原告小宇对体育训练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有一定的预见,亦应小心谨慎。故原告小宇与被告某小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责任,酌定被告某小学负次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小学给付原告小宇赔偿款3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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