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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存放过期食品被罚 起诉卫生局获支持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金海酒店(化名)是一家以经营地方土家菜为主的饭店,因被查处在冰箱内存放有已经过期的食品被海门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4000元。金海酒店自称冰箱内的过期食品过期后未再使用,遂以处罚不当为由起诉海门市卫生局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近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并以卫生局处罚依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卫生局的处罚决定书。

  酒店称过期食品未及时清理

  今年1月8日,海门市卫生局两名卫生监督员在对金海酒店厨房的操作间进行检查时发现,生食冰箱内存放着一盒光明植物黄油,生产日期为2011年5月14日,保质期为12个月。同时还放有一袋怡乐腊肠,生产日期为2011年9月1日,保质期为0℃以下保质300天、25℃以下保质120天。上述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监督员当场扣押了这两份已经过期的食品。3月18日,卫生局决定对于金海酒店处以4000元的行政罚款。酒店不服,其代理人主张,海门市卫生局认定原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处罚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局称酒店的行为严重违法

  海门市卫生局答辩称,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该局的代理人还表示,执法人员检查时,过期食品与其他待加工的食品混放在一个冰箱内,无明显的退货标志。酒店有责任为前来饭店消费的顾客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在该店的操作间冰箱内发现过期的食品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说明食品的安全存在隐患。

  法院认为卫生局对于案件事实的定性有误,处罚不当,应当予以撤销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处罚的依据为超过保质期的光明植物黄油和怡乐腊肠,在被查时是储存在酒店冰柜内的,且未开封,不属正在使用(经营)中,被告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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