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女士起诉称,2005年9月,她在乘坐无轨电车时,上车后车厢地板突然塌陷,使她左腿卡在地板中,膝盖、腰和臀部也因突如其来的意外事故受到伤害,40分钟后才被消防队员用撬杠解救出来。住院治疗后,孟女士落下肢体残疾,左膝腿部及腰部经常疼痛,行走不便。由于经医生诊断仍需继续治疗,孟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后续医药费13640.66元、误工费9450元、交通费87元,一次性给付后续治疗费共计6万元。
公交公司答辩称,对孟女士起诉的事实理由认可,同意赔偿有证据支持合理的部分,但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后续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女士2011年7月至2013年2月,多次到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13640.66元、交通费87元。治疗时医院多次为孟女士出具证明书,建议其休假,时间共计27周。根据孟女士所在家政公司为其出具的月收入1500元的证明,法院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孟女士医疗费13640.66元、误工费9450元、交通费87元。
对于孟女士要求一次性支付后续治疗费6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未予支持,驳回了孟女士的这一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