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起诉称,胡大娘与李大爷于1950年结婚,膝下无子女,1985年以后,胡大娘与李大爷年老体弱、疾病缠身,因胡大娘是自己的亲姨妈,自己主动承担起照顾两位老人的重任。胡大娘临终前为感激张某的照顾,将自己的遗产以自书遗嘱的形式遗赠给张某。张某称遗赠财产中其他遗产存款、股票等已经移交完毕,但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房屋及胡大娘的衣物、生活用品未移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并与李大爷分割海淀区房屋,要求李大爷支付由其保管的胡大娘的衣物及生活用品。
李大爷是中国银行离休干部,由于年事已高,一直是中国银行老干部局的工作人员为其代理诉讼。李大爷称胡大娘在其入院治疗期间,病情严重导致其意识不清,无法清晰表达真实意愿,也不便自行书写,且其从未向其表示过要将遗产赠于他人的意愿,认为胡大娘遗嘱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李大爷认为胡大娘的遗嘱中,虽有将其拥有的50%房产份额由张某继承的内容,但并未表示同意在我生存期间进行分割。李大爷称自己现在已80多岁,行动不便,仅有这一处居住地,故不同意分割房屋。
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大爷所有,李大爷需要补偿张某230余万。宣判后,李大爷上诉到一中院,提出遗嘱通篇没有“赠送”字眼,张某夫妇并非胡大娘的继承人,没有资格继承胡大娘的房屋。此外,李大爷还提出,自己没有能力支付补偿款。
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判决维持了原判,但是法官同时提出,至于李大爷是否有足够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以及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会慎重对待,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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