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诉称,他和父母共同居住在房山区长阳镇同一号院内。为了给年近六旬的父母一个更好的居住环境,2005年3月,高某在院内南侧盖新房4间并单成一院给父母居住。由于高某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回家住。后来,高某才知道院内的老房被父母出租了,虽然心里不太舒服,但高某还是没有说什么。
后来,高某工作不太如意,在外租房的租金也随着周围房价不断提高,生活更加困难了。眼见父母每月都收着不少的租金,高某便向父母提出将北院出租房费给自己,不料父母对他破口大骂,还说高某多么不孝顺。后来,经过多次协商,父母还是不愿意将租金给高某。想到自己翻建的房屋被父母和弟弟住着,自己却面临居无住所的处境,无奈之下,高某将父母和弟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位于院内价值3万元的翻修房屋4间归自己所有。
庭上,高某的父亲承认房是儿子高某建的,但认为现在老两口岁数大了,没有经济来源,需要高某每月给三、五百元赡养费。高某的母亲也承认房是儿子建的,如果把房给原告,老两口就不能出租房了,没有经济来源,所以需要高某每月给五百元赡养费。
经审理查明,高某确实在前院建北房4间,后一直由其父母使用。
法院认为,三被告均认可北房4间系高某所建,并同意房屋归高明所有。但高某父母主张赡养费的要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故最终判决北房四间归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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