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是无锡某科技电子公司的硬件工程师,自恃有一技之长便总想靠此发点“小财”。在偶然发现公司的软件技术程序存在保护漏洞后,便私下将程序下载。此后,凭借所“掌握”的这门技术,汪某找来同是该公司工程师的刘某、张某,提议利用该技术自行设立公司,基于对“发财梦”的幻想,三人一拍即合,并于2008年10月登记注册成立无锡某工控技术公司。自以为对所盗技术“深度加工”后再利用便可高枕无忧,此后三人便开始疯狂复制生产“老东家”的同类产品,两年时间里低价销售侵权产品两千余台,涉案价值高达40多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刘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基于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该案中,三个原本是各持一技之长的计算机行业精英,却因利欲熏心走上了犯罪道路,令人惊讶之余不禁为其扼腕叹息。在此,也通过该案告诫那些试图以掩人耳目之法盗取不义之财的“人士”,莫因耍一点小聪明而迷失了大方向,莫为谋一点小利益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