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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网吧为“血案”买单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曾经震惊株洲的“2.23网吧血案”受害人起诉网吧要求赔偿的案件近日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有了结果。在法庭的调解下,当事网吧在已支付35000元丧葬费的基础上,自愿再支付原告10000元。

    2010年2月23日1时许,24岁的小姜在石峰区某网吧上网时,因反感邻座的陈斌边听歌边唱的行为,与陈斌发生口角并打了陈斌。其后,陈斌及其朋友李利、王明与小姜及朋友小君发生互相殴打,造成小姜死亡,小君重伤。小姜的父亲姜诚认为,石峰区该网吧违法允许未成人进入网吧上网,同时,在纠纷发生时,没有网吧管理人员出来制止,网吧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姜的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姜诚遂将该网吧告上了法庭,要求该网吧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6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网吧经营者对进入网吧的消费者应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根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该网吧允许均为十四、五岁的陈斌、李利、王明三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在管理上亦存在一定过错。但原告姜诚诉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应适当降低。经过法官的一番释法析理,网吧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该网吧同意在6天之内再支付原告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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