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汉与原配生有2个儿子,一家四口住在一套公房内。1998年夫妻俩开始办理申请购买公房手续,然而不久原配因病去世。2000年徐老汉与何老太再婚,同年徐老汉交纳购房款后领取房产证,并将何老太登记为共有人。2009年何老汉去世,留下一份遗嘱,载明将房屋产权交由2个儿子继承。
2010年两个儿子将何老太告上法庭,要求按照父亲的遗嘱继承房屋。何老太辩称,自己是房子共有人,应享有一半产权。审理中,经双方确认一致,该房屋价值为30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何老太为共有人,然而事实上该房系徐老汉与原配的共同财产,原配去世后,该房的一半份额应作为遗产由两个儿子和徐老汉共同继承。后徐老汉未经两个儿子同意,擅自将该房屋登记为自己与何老太共有,仅视为对其份额内产权作出处分,即何老太仅享有该房屋1/3产权,考虑到何老太年事已高且无其他住房,最终判决房屋归何老太所有,何老太支付两个继子房屋归并款各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