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诉称,2008年1月初,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集团投资部的具有证券专业知识的职业操盘手蒋先生,蒋先生向她承诺“保证本金不亏,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刘女士当即委托蒋先生进行股票交易,告知了股票账户密码,并且分别于2008年1月7日和15日将200万元打入该股票账户,加上原有资金交给蒋先生时共有资金276万余元。在她委托蒋先生进行理财期间,蒋先生屡次将股票高买低卖,以至于在2008年至2009年股市行情大好,股票普遍大涨的情况下,刘女士的股票仍是严重亏损状态。刘女士认为,蒋先生的高买低卖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性,故意以非法手段榨取她的股金,导致她损失近185万。故诉至法院,要求蒋先生赔偿损失。
被告蒋先生辩称,刘女士所述他是专业的股票操盘手是不属实的。双方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他只是向刘女士提供相关信息,他是没有报酬的。并且股票本身就有风险,原告股票的亏损不该由被告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投资理财或其他书面协议,单凭刘女士的证人证言无法认定蒋先生曾作出保本的承诺。且证券投资存在风险,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应知悉,即使存在保底条款即保证投资本金数额不减,也明显与证券投资的风险性违背,不属于正常理性确认之解释。现因股市行情变化,股票价值下跌,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蒋先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投资受损。最后,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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