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3岁的薛圣安与24岁的徐金祥,均为外地来沪人员。几年前,薛圣安与徐金祥就在沪从事首饰、手表等商品的电话销售业务,但生意不景气,难以挣大钱。2010年3月,随着上海世博会即将举办,各类鱼龙混杂的世博纪念品同时出现在市场上。薛圣安与徐金祥觉得是一次发财的商机,借机铤而走险。3月至5月期间,薛圣安与徐金祥合谋,由徐金祥出面租借闵行区一幢别墅,先后聘用杨兰云等11人做业务员,假冒上海收藏品会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等身份从事电话销售假“世博金银纪念币”等商品的业务活动。
期间,徐金祥任老板,负责进货、提供客户信息等,薛圣安任经理,负责招聘人员及日常业务管理等。经培训后,杨兰云等业务员采用电话联系的方式,以藏品升值后高价回购、能帮助客户拍卖手中持有藏品,但需购买其推销的纪念品或支付会员费、负责全程接待客户来沪参观世博会等之名,将伪造的上海世博会金银纪念币、熊猫纪念币等销售给陆某等多人,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70万余元。
同年7月至8月间,徐金祥退出后,薛圣安另租一套房屋后,又召集原业务员杨兰云等人从事电话销售活动,采用上述同样方法,骗得王某等人的钱款共计8.1万余元。期间,业务员陈某等5人还受他人纠集,冒用上海国际传媒(或媒体)集团公司、上海收藏品会员管理中心等工作人员的身份从事电话销售活动,采用销售伪造的上海世博会金银纪念币及虚构客户中奖赠送一块劳力士手表(系假冒)但需承担运费、关税等方法,骗得张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
2010年8月26日至28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先后抓获了薛圣安、徐金祥等13名被告人,并从薛圣安的租房内查获大量伪造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金银纪念币和其他金银纪念币,发行价合计人民币2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圣安、徐金祥等1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财,其中8名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1名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4名被告人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分别处罚;薛圣安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特别巨大,依法还构成持有假币罪,应予两罪并罚。被告人薛圣安、徐金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11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13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分别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主审法官王海瑛解析本案定罪量刑时说,本案是一起有组织地采用电话销售方式实施诈骗的犯罪案件,13名被告人之间主观犯意上互相沟通、彼此配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各名被告人之间有明确的分工,各司其职,为使被害人上当受骗、获取钱款而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13名被告人应对其参与共同犯罪期间所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共同承担责任。
经查明,2010年3月至5月间,在共同犯罪团伙中,被告人徐金祥任老板,负责进货、提供客户信息等,被告人薛圣安任经理,负责招聘人员及日常业务管理等重要工作,且被害人王某提供的汇款凭证等亦证实被告人薛圣安持有的个人账户内有涉案资金的往来,可见薛圣安、徐金祥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其他业务员是有区别的,宜依法认定为主犯,予以惩处。
至于被告人薛圣安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薛圣安构成持有假币罪不当,应以诈骗犯罪预备或者未遂论处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从案发场所查获的假纪念币,因尚未进入销售诈骗环节,属于薛圣安为诈骗而持有的行为,而且所查获的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鉴定均属于伪造的法定货币,故该行为已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持有假币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而不应再以诈骗犯罪预备或未遂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来评价。
日前,“两高”关于诈骗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已经施行,电信欺诈已成为诈骗犯罪打击的重点,但在严惩犯罪的同时,还是要提醒市民,购买贵重的纪念金银币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流通渠道购买,不要听信一个电话、一条短信,价格便宜而贪小失大。俗话说,蓠芭扎得紧野狗钻不进。希望大家增强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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