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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证赠与后也可以撤销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通过公证将房屋赠给了小儿子,但当自己身患重病、急需救治的时候,却得不到小儿子的照顾。近日,年近七旬的李老太将小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近日,李老太的诉讼请求获得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2000年1月,爱子心切的李老太经不住小儿子再三恳请,与其签订了赠与书,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小儿子,李老太还与小儿子一起到公证机关作了一份赠与合同公证书。虽然这套房子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还在李老太名下,但一直由其小儿子出租并收取租金。

    李老太说,2008年年底,她被查出患有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因相关的医疗费十分昂贵,需要数万元,但自己年迈,生活很困难无力承担,遂要求小儿子和大儿子一起承担。大儿子同意支付一半的医药费,受赠的小儿子却表现冷漠,以其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这令自己感到非常寒心。无奈的李老太只好将小儿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她与小儿子间签订的赠与合同。

   对于母亲的指责,作为被告的小儿子也觉得很委屈。他在法庭上辩称,因为其曾有九级工伤,目前也没有工作,妻子收入也不高,经济确实很困难。小儿子又称,他只有一套正在住着的房子,总不能把房子卖掉给母亲治病。他表示,如果自己有经济能力,肯定愿意承担母亲的医药费。

    法院认为,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现李老太因年事已高、经济困难,且身患疾病急需治疗,确需子女照料并承担相关的医疗费。尽管被告声称自己经济困难,但其作为其儿子理应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即便按其所述,其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完全可以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报酬以履行其义务,况且被告将相关房屋出租后有相应的租金收入。最终,法院支持了李老太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这对母子间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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