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二审判决。
李先生起诉称,由于附近地铁站项目的施工,严重影响了自己所使用房屋的经营和办公。在建委的调解下,2009年其与负责建设的建筑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书》。但是建筑公司迟迟不拆除围挡、封路也没有解除,根据《协议书》的规定,建筑公司应当按季度向其支付补偿金。但经多次催要,建筑公司却不予支付。李先生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补偿金共计48834元。
建筑公司辩称,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拆除了围挡并支付了全部的费用,已经履行了协议的全部义务。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建筑公司虽对原来协议中约定的施工围挡进行拆除,但其新建的施工围挡仍给李先生的商铺造成影响,对因此给李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对李先生要求支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李先生补偿款42540元,驳回了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建筑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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