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2岁的武海龙是河南省襄城县某乡农民。2007年9月下旬,武海龙以“怀念战友”的网名通过上网聊天的方式结识了家住郑州的41岁单身女子晓云(化名)。之后,武海龙自称是解放军某部侦察营副营长,少校军衔,并采取着军装、让原告看自己的***、驾驶其亲属悬挂的军用牌照的汽车、许诺结婚后晓云可以随军等方法,与比自己大9岁的晓云“谈起了恋爱”,以此骗取晓云的信任。
2007年12月武海龙以收购黄金做生意为由,让晓云筹集资金,后晓云将其本人、父亲及前夫的企业破产经济补偿金共9万元交给武海龙。随后,武海龙又多次催促晓云用住房抵押贷款。2008年1月7日,武海龙欺骗晓云共同到灵宝收购黄金,让晓云将住房抵押所贷款项和晓云从弟弟处所借款项共18万元携带至1732次列车与其会合。双方在车上见面后,武海龙对晓云说晓云装钱的包不安全,“忽悠”晓云将18万元装入他事先购买的密码箱内。而后,武海龙采取掉包的方法,将装有18万元的密码箱,与同行的张某(在逃)携带的另一同样的密码箱调换。次日凌晨,在灵宝车站下车后,武海龙借机脱离了晓云,携款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159800元退还晓云,另有110200元武海龙未退赃。后武海龙于2008年11月10日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0年10月4日,晓云以武海龙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海龙返还所骗原告的下余款110200元及逾期滞纳金。
案件审理中,武海龙代理人辩称,原告的诉讼时效应从2008年7月8日(即检察机关对晓云询问时)至2010年7月7日,而原告起诉时已是2010年10月,超过了诉讼时效。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武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原告晓云27万元,除以追回159800元退还原告外,下余110200元不予返还原告是造成本案的原因,故武海龙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报案或控告之日起中断。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被告武海龙是在2008年11月10日收到的刑事判决书,而原告是在2010年10月4日提起的民事诉讼,故本案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辩称的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武海龙返还原告晓云人民币110200元,并从2008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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