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判令退赔银行30.09万元。
姚忠于l974出生于上海,无固定职业。2009年8月至12月期间,姚忠策划并与王某合谋,虚构了吴某购买王某的虹莘路房产事实。之后,在实际未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制作《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骗取房产管理部门产权过户登记,通过将王某房产以吴某名义作抵押担保,并使用内容虚假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骗取的产权过户登记证明和伪造的吴彦林收入情况证明等,欺骗银行并签订了《个人抵押贷款合同》,骗取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75万元。而这些钱款都被姚忠非法取得并控制。其中,除25万元实际用于银行分期收回贷款等外,余款50万元被姚用于归还其先前使用他人垫资款、支付吴某等人好处费,支付虹莘路房屋虚假交易过户而发生的税费,以及再转借他人所形成的债务等。
去年3月10日,姚忠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查扣赃款10.91万元,余款39.09万元至今未能追回。在法院审理期间,姚忠家属明确表示不愿意为姚退赔违法所得。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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