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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取走四万忘记要,放弃权利想讨被驳回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河南省新郑市王十江与高玲利为彻底断绝婚外情关系,双方签订了没有“任何纠纷”的协议,断绝一切来往。几个月后,王十江又突然以不当得利向法院起诉,索要情妇之前从银行取走其四万元存款。1月5日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今年40岁王十江是新郑市人,做建材生意。2007年底,王十江家里装修,通过熟人介绍,聘请新郑市某装修队高玲利的父亲高某为其装修,高玲利随父亲到王十江的家里搞装修。

    高玲利比王十江小四岁,性格外向,身段苗条,王十江对高玲利爱慕不已,经常以买材料为名带高玲利出去玩,高玲利似乎看出了王十江的心思,她对王十江事业有成,体贴入微的关怀也慢慢产生感情。一来二去,双方在外边发生了婚外情。但碍于双方都已建立起了家庭,又都不想破坏家庭,他们经常以各种借口欺骗家人在外姘居。

    王十江和高玲利发生婚外情后,王十江瞒着妻子拿家里的钱供两人吃喝玩乐。据王十江的妻子讲,在这期间,她以为丈夫做生意赔本了,没有想丈夫有婚外情。事后,高玲利声称,她与王十江交往期间,王十江十分吝啬,她瞒着丈夫从家里拿着出六万块钱,供两人在外玩乐。

    2010年5月27日,高玲利从王十江的衣服里掏出一个农行存折和身份证,因该存折是通用的密码,她从银行取出了40000元存款。四天后,高玲利把取钱的事告诉王十江,说:“俺家里事,我先用用。”当时双方关系十密切,王十江也没有说什么,没有因取钱事影响他们的婚外情。

    三个月后,高玲利和王十江婚外情传到她丈夫赵某的耳朵里,在赵某严逼追问下,高玲利承认与王十江已有两年的婚外情。高玲利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她有两个儿子和一个疼家爱她的丈夫。她与王十江婚外情,纯粹是为了给平淡生活一点激情,根本没有想过与丈夫离婚。在高玲利苦苦哀求下,赵某原谅了她,但要求她从此与王十江一刀两断。

    8月26日,高玲利找到王十江,说她丈夫已知道她的婚外情,她不想因为这事破坏家庭。据王十江讲,当时他担心高玲利的老公打他或敲诈他,也没有多想,就与高玲利协商,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王十江、高玲利好合好散,互不骚扰,各自生活,以后,不准以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向对方通话。事前事后没有纠纷,永不再提。”的协议书,却把他借给高玲利四万元忘记了,没有想会引起纠纷。

    几天后,王十江突然想起自己借给高玲利四万元借款,便将高玲利约出来,要求其返自己四万元借款。高玲利却不认帐,她说,她已经还给他两万元,是他主动放弃两万元,以双方已经签订没有任何纠纷协议为由拒绝还款。

    在多次向高玲利索要无果的情况下,王十江将收集到高玲利在银行取款的相关证据,在10月14日以不当得利将高玲利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玲利立即返还40000元及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新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王十江辩称,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0年5月27日,被告私自将原告所拥有的银行存折上的40 000元存款取走,占为己有。直到6月1号,被告才告知原告。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款,被告拒不返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40000元及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王十江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户名为王十江、存折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存折系原告所有,被告在此存折上取走40 000元,该存折是通用密码;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合作银行 商业银行)取款凭条复印件一份,取款时间为2010年5月27日,户名为王十江,代办人姓名为高玲利,证明被告在原告存折上取款40 000元;2010年8月26日协议一份,证明本协议签订时不存在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现金问题。

    被告高巧针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能成立。被告取款是经原告方同意取的款,当时原告把银行密码及身份证都给了被告,且此款双方已于2010年8月26日全部结清,并签有协议。

    为此,被告向法庭提交了2010年8月26日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于当天经结算,无任何纠纷。

    法院认为:2010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的行为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属有效民事行为,从原、被告在协议中签名之时起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从原告的存单中通过银行取款40 000元属实,但该行为发生在原、被告于2010年8月26日签订协议之前。同时,在该协议签订之前,原告已经得知被告持自己的存单从银行取走40 000元。再者,原、被告于2010年8月26日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事前事后没有纠纷,永不再提。原、被告于2010年8月26日签订协议之时起,双方对有关40 000元取款问题已经加以解决。原、被告于2010年8月26日签订协议之后,任何一方无权再向对方索要协议签订之前发生的债务。据此,针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立即返还40 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王十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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