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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借款未写借条,录音为证判决还款
原、被告因为双方子女谈恋爱认识。双方子女谈恋爱期间,被告以给儿子购房为由二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但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遭拒,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供了有关录音证据和人证。庭审中,被告对二位证人陪同原告到其家索款的事实和录音资料中自己的言语予以认可,但说明是“原告说他家经济困难,让我凑钱给他”。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庭审过程中双方陈述看,被告认可了原告在证人的陪同下“要我还钱”的索款事实;从被告认可的录音资料中自己言语内容、语气,被告欠原告3万元的事实能够予以反映;被告称录音资料中反映的是原告因家庭经济困难向自己借钱,与自己认可的原告索款事实和自己在录音资料中的言语意思相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在录音资料和当事人及证人所反映的事实基础上,运用逻辑规则,认定被告与原告3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邹某因购房借了童某的钱却拒不归还欠款,童某多次催款无果对簿公堂,因无借条遭邹某否认。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在没有借据的情况下,以录音资料为据,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一审判令被告邹某归还原告童某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