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其与字体设计师齐立合作完成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具有幽雅、柔美和华丽的特点,如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故命名为倩体。方正公司认为字库中每个单字均是基于独特的笔画、构造、顺序而创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后方正公司发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24款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倩体“飘柔”二字,起诉请求判令宝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诉讼合理支出119082元;家乐福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二被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宝洁公司辩称,文字是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对字库字体的保护,应当保持一个适当的限度,以免影响几千年来文字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倩体字体的设计者是齐立,字库字体仅为借助技术手段完成的机械加工劳动,不能产生新的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方正公司针对涉案字体没有实质性的艺术贡献,不针对倩体字库及其中的单字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此外,设计公司购买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使用,为宝洁公司设计产品标识,其向设计公司支付制作费,对设计结果的使用亦不侵犯方正公司的权利。
被告家乐福公司认为,宝洁公司使用的字体由设计公司设计,系合理使用,没有侵犯方正公司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正公司自行研制的倩体计算机字体及对应的字库软件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数字化表现形式的集合。方正公司从齐立处取得其设计的倩体字体的权利,综合具有独创性的汉字风格和笔形特点等因素,通过设计字稿、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形成由统一风格和笔形规范构成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整体字库内容,作为字库软件光盘销售时亦以公司名义署名。方正公司对此投入了智力创作,使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方正公司对倩体字库字体内容享有著作权。
方正公司公证进行的购买行为以及所作的鉴定结论可以证明,宝洁公司在涉案的24款产品中,使用了方正兰亭字库中的倩体字“飘柔”作为产品标识。方正公司认为上述二字为两个独立的在公有领域字体基础上的演绎作品,其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宝洁公司对上述二字的使用构成侵权。
此前,在方正公司与潍坊文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之间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方正公司字库权利予以保护,均是涉及对方正字库中一种或多种字体整体使用的情形(如其他字库生产厂家直接复制使用其字库软件的字形、数据坐标和指令程序;如照排软件生产厂家直接将字库软件输入其印刷软件程序一并销售),未涉及针对字库中单字的使用行为的性质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不同,美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审美意义,其功能价值在于传递视觉感受。在现实生活中,美术作品通常指绘画、雕塑等作品;在东方国家,书法也成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对象。
在上述几种美术作品中,绘画、雕塑的审美功能性较强,原创性和选择度较大,比如针对同一处景色,通过绘画展现,可以有多种表达的选择,不同作者的作品之间差异较大。但对于写法受到一定局限的汉字来说,情况有所不同。
汉字由结构和笔画构成,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主要的功能为传情达意,视觉审美意义是其次要功能。每个字的结构和笔画本身是固定的,不能进行再创造或者改变,否则会成为通常意义上的“错字”。将汉字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必须要求在完全相同的笔画和结构的基础上,其字体的形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包括原创和增加要素进行演绎两种情形,对于原创作品的独创性,无需过高要求,但在已有的汉字基础上增加要素,进行演绎,改变已有形态,此种方式的独创性要求不能过低,必须形成鲜明独特的风格,能明显区别于其他字体,否则以对于一般作品所谓的“实质性相似”的标准进行考量和认定侵权,对于基本结构和笔画相同的汉字来说,保护范围过宽。
就汉字而言,其作用主要在于作为沟通符号的实用性和功能性。因结构和笔画不可改变,单字所体现的风格有其局限性,故单字能够形成区别于其他字体的独特风格较为困难。因字库字体需要整体风格的协调统一,其中单字的独特风格更受到较大限制,与书法家单独书写的极具个人风格的单字书法作品,无法相提并论,也不同于经过单独设计的风格极为特殊的单字。但当单字的集合作为字库整体使用时,整套汉字风格协调统一,其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与其他字库字体产生较大区别,较易达到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高度。对于此种字库作品,他人针对字库字体整体性复制使用,尤其是与软件的复制或嵌入相配合的使用行为,可以认定侵权成立。但将其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据不足。
从庭审中宝洁公司的举例,以及方正公司回答法庭询问的内容亦可以看出,将字库中的单字作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矛盾之处,也使判断标准难以确定。如对于同一个倩体字,粗中细三者之间的差别并不足以达到三者都具有独创性,成为三个美术作品的程度;对于简单的单字,与其他字体中同一单字在字体意义上并无明显区别;同一字体中的不同单字之间风格统一,认定每个单字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导致其相互否定独创性;对字库中的某一单字稍作改变,即认为形成新的美术作品,而某些临摹或书写的字体与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又认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其间界限模糊,难以判断。
因此,无论达到何种审美意义的高度,字库字体始终带有工业产品的属性,是执行既定设计规则的结果,受到保护的应当是其整体性的独特风格和数字化表现形式。对于字库字体,受到约束的使用方式应当是整体性的使用和相同的数据描述,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从社会对于汉字使用的效果来讲,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难以判断和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
另一方面,本案中宝洁公司并未直接使用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真正对此加以利用并获得利益的是设计公司。设计公司购买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与方正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如设计公司的使用方式超出了方正公司明示的限定范围,或未通过正常途径取得和使用软件,方正公司亦可起诉设计公司违约或者侵权。而宝洁公司作为设计结果的用户,向设计公司支付对价,获得设计成果,对其中字体是否为侵权或违约使用,难以知晓,也没有因此获得不当利益,要求其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从使用方式的角度看,设计公司在进行设计工作时,从字库中挑选符合用户产品特点,形态适用的单字,在此基础上加以设计,制作包装或广告用字,其间对单字的选用不仅有针对美术作品的美感考虑,还以其选择行为构成对字库软件的整体性使用。而宝洁公司作为用户,只是直接使用了设计公司的最终设计成果,即便其中有设计公司选择的方正字库中的单字,宝洁公司也没有对字库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
基于以上原因,法院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方正公司以侵犯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要求认定最终用户宝洁公司的使用行为侵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方正公司此为基础,对宝洁公司和家乐福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