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满渣土的重型自卸货车在高速路快速车道行驶,因与前车距离太近且超载,导致躲闪不及发生侧翻,将其前面的奥迪车及车主压在车下,奥迪车主当场死亡。12月20日,肇事司机韩广友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3万余元。
2010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韩广友驾驶“斯达-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京藏高速公路出京7公里处时,与在其车前由被害人张先生(殁年37岁)驾驶同方向行驶的“奥迪”轿车相撞,后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侧翻将“奥迪”车压在车下,又与在其右侧由兰银仓驾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奥迪”轿车被撞后与在其车前由张学志驾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轻骑”牌轻型自卸货车相撞。当日,被害人张先生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窒息死亡。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韩广友驾驶超载的重型自卸货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在快速车道内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先生、张学志、兰银仓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韩广友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于次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据了解,韩广友驾驶的货车的核定载重量为12.7吨,当天,肇事货车装载了20吨左右的渣土。事发当日韩广友并没有喝酒,事故发生时车速在40公里/小时左右。
被害人张先生的父母和妻儿作为原告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肇事车辆产权所有人北京都华畅维商贸有限公司、肇事车主齐先生、肇事车驾驶者韩广友三被告提出民事索赔请求,并将肇事车辆投保的渤海保险公司廊坊支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3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
据了解,肇事车的车主为齐先生,为了办理营运许可等原因2007年7月购买后挂靠在北京都华畅维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产权为都华畅维公司。2010年3月,畅维公司为肇事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限额为4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广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韩广友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肇事机动车“强制保险”期限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应当按照“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予以理赔。商业保险因基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故不在本案处理范围之内。
肇事货车系齐先生自行出资购买,韩广友受雇于齐先生,因此齐先生应与韩广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货车在事故发生前挂靠在北京都华畅维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都华畅维商贸有限公司收取齐先生一定的管理费用,对该车享有一定收益,故北京都华畅维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超出“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损失,法院酌情确定北京都华畅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韩广友与齐先生共同承担80%的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韩广友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万元;车主齐先生与韩广友连带承担80%的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万余元;北京都华畅维商贸有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人韩广友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