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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案陷“假案门”,旨在打击竞争对手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杏灵专利权无效宣告案陷“假案门”
或有“影子公司”操纵旨在打击竞争对手



    一起由专利权无效宣告引起的行政诉讼,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原告上海杏灵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杏灵公司)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直指这起行政诉讼案所涉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系冒用他人名义恶意制造的假案。

  看点一:把别人的专利搞掉的申请人却称对一切毫不知情

  “缪敏”是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的申请人,即杏灵公司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称复审委)宣告无效,源起于“缪敏”的申请。然而,原告杏灵公司代理人向法庭出示经公证的与缪敏的谈话证据却显示,缪敏对所发生的一切毫不知情。缪敏确认杏灵公司代理人所出示的在案“缪敏”户籍信息材料确系缪敏本人的信息;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复印件上所谓“缪敏”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其本人对专利无效案及行政诉讼案毫不知情。

  看点二:“缪敏”真实存在是否等于缪敏意思表示真实

  被告复审委的代理人称,被告审核了缪敏代理人提交的缪敏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认为可以用以确认“缪敏”的身份真实。现在原告提交的公证调查材料,并未否定“缪敏”的真实存在。

  原告杏灵公司律师在法庭陈述中表示,依法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在本案中,专利复审委无效审查程序并不是基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启动,而参与整个程序的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也是虚假的,故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审查程序是基于一个虚假主体而启动,专利复审委经此程序作出的宣告杏灵公司该项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明显违反我国专利法有关规定,该决定应当撤销。

  看点三:专利复审委是否可依职权审查专利无效案

  在庭审中,第三人“缪敏”的代理人作出了“被告(复审委)可依职权审查专利无效案,无效决定符合公众利益,无效决定不应被撤销”的辩解。

  原告代理人强调:专利无效请求不得由复审委依职权提起,须由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起。本案无效程序启动非法、无效,不存在“依职权审查”问题。公众利益的基础是诚信,程序合法是公众利益的保证,诚信对公众利益规范、支持和维护至关重要,对政府公信力更有深远的影响。本案是对诚信原则的颠覆,应予纠正,否则“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无法实现,何来公众利益?

  看点四:案件背后或有“影子公司”操纵

  在庭审中,第三人“缪敏”的代理人在说明其与缪敏的代理关系时称,代理人提起专利无效申请是受某一“公司”委托,并与这一“公司”就专利无效事宜签订有委托协议,但不便于将委托协议提供给法院。由于该“公司”系与原告同行业的公司,不想出头露面,故该“公司”给代理人提供了“缪敏”签字的委托书。代理人遂以“缪敏”作为请求人,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至此可以清楚地看到,杏灵专利权无效申请的背后,涉及到行业竞争。这起案件的标本意义正在这里:可否虚构或者委托一个申请人,撤掉竞争对手的专利?复审委在启动专利无效审查之前,是否应核实申请人是否存在以及申请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判决结果如何,本报将追踪报道。

  新闻背景

  上海杏灵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杏灵公司)多年研究开发的“银杏叶组合物及制备方法与应用”发明,于2004年获得国家核心发明专利。随后,该公司向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申请并获得了多项专利授权,还多次荣获国家和海外科技奖项。

  2008年6月12日湖南省长沙县人缪敏请求宣告“银杏叶组合物及制备方法与应用”发明专利无效。

  2009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上述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决定宣告该项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杏灵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专利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无效宣告请求人缪敏为案诉讼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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