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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男孩不慎坠楼死亡,房主无过错免担责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夫妻两人由于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幼子,将幼子留在家中造成其坠楼身亡。夫妇二人一怒之下将房东告上法庭,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未成年人坠楼身亡的案件。

    2004年开始,李某夫妇因生意需要来天等发展,并在县城某街租赁何某夫妇的一间三楼的单间作居住用途。为方便照顾小孩,李某夫妇把两个儿子都带在身边,和他们一起在外面生活。每年的暑假都是李某生意最红火的时期,但是也正因为是放假,也就少了很多时间看管儿子们。也正因工作忙碌,为图省事让放假在家的大儿子帮忙照看小儿子,不曾想却失去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小儿子。2009年8月某天,李某、冯某将其小儿子李其某(2006年5月10日出生)交由大儿子李集某(1996年10月20日出生)看管后去上班。当日19时许,李其某从租住的单间的阳台排气扇窗口处坠落地面,当场死亡。赚再多的钱也看不到曾经疼爱的小儿子了,想到这李某夫妇内心就无比的伤心。为此,李某夫妇把何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经查,涉案房屋的阳台上有铁杆所制护网至顶,右方护栏系由铁皮护住,,铁皮左上方有约30厘米宽度的排气窗口一个,离地面约130厘米,排气窗口下有一方台,高度约为80厘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其某在事发时只有两岁多,一般身高也只有80厘米左右,要独自爬上比自己高或差不多的高的方台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房屋的该项设计对李其某并不构成危险,李某夫妇要求屋主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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