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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满分红留置账本,公司诉请返还获支持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因不满公司利益的分配,恼怒的股东竟然以查账为名“借出”账本,可竟然查了近20个月还称“尚未查清,还在查”而拒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7月9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冬平在三日内返还原告江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的万安财富广场开发项目的会计账本及凭证。

    原告江西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股东为四人,可各名股东下均有不少隐名小股东,且彼此均认可。该公司在开发完万安财富广场房地产后,进行了一次利益的分配,即分红。在2008年年末,包括被告在内的许多小股东要求查账,于是,同年12月14日,原告将公司万安财富广场项目的全部会计账本及会计凭证全部移交给了被告。所有小股东一起集中在永丰查完账后,被告未将其保管的账本及凭证交还公司,声称“尚未查清,还要查”而独自带回了家。2009年6月后,原告多次口头和书面要求被告归还账本等,可被告均以其利益分配问题没得到解决、还要继续查等各种理由拒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账本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会计账本及会计凭证是公司进行正常经营管理的必要资料,被告作为原告认可的隐名小股东之一,原告已让被告享有了充分的知情权。股东虽有权利查阅公司的账本及凭证等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但也不能对公司的必要资料进行占有,其权利的行使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被告查账后留置公司账本及凭证已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均以公司利益分配问题未解决为由抗辩归还,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利益分配问题被告可另行起诉。而且,被告若确实尚未查清,需继续查账,可对原始账本及凭证进行复印或抄写,原告已明确表示同意,为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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