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向银行高管行贿,以虚假按揭等方式骗贷7.08亿元。今天上午,北京华鼎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涉嫌骗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包括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十八里店、大郊亭支行行长、副行长在内的8名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人员一同受审,据悉,这8名银行工作人员共收受贿赂近千万元。
2002年,胡毅成立了北京九鼎泰和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担保、拍卖等业务经营。2007年2月,这家拍卖担保公司“改头换面”,更名为华鼎担保,胡毅自任董事长。
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间,该公司董事长胡毅,股东李京晶指使被告人张威、汤斌、白剑晶、杨洪伟、安冬等人,以虚构二手房交易、虚构公司需要流动资金等事实,采取冒用借款人员身份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骗取贷款250余笔,共计人民币4.47亿余元。
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间,被告人胡毅、李京晶指使被告人张威从社会上购买无真实经营背景的“北京欣悦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寿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40余家公司营业执照或借用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由被告人张威、汤斌、白剑晶、杨洪伟,使用上述公司营业执照,虚构公司需要流动资金等事实,采取虚假担保等手段,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十八里店支行骗取贷款45笔,共计人民币2.61亿余元。
2008年至2009年2月间,为谋取违法骗取上述巨额贷款等不正当利益,被告人胡毅先后给予时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田军、行长助理刘利华、授信审批部经理闫雪松、授信审批部副经理张嘉、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十八里店支行行长朱立国、副行长史振勇、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大郊亭支行行长孙建华、副行长李欢现金人民币、港币、轿车、手表等款物,合计人民币478万元、港币145万元(折合人民币126.9万余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60余万元。
被告人田军于2008年至2009年2月,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期间,利用担任管辖支行行长负责全面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被告人胡毅骗取贷款提供不正当帮助,先后收受被告人胡毅给予的人民币360万元、轿车2部、手表5块、玉石及象牙雕件等物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50余万元),款物合计人民币710万余元。
被告人刘利华于2008年至2009年2月,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助理期间,利用担任管辖支行行长助理负责贷款审批等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被告人胡毅骗取贷款提供不正当帮助,收受被告人胡毅给予的金饰品、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
被告人闫雪松于2009年2月27日,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授信审批部经理期间,明知被告人胡毅犯罪后准备外逃,仍开车将胡毅送至天津逃匿。被告人闫雪松于2009年2月底至3月初,明知被告人胡毅的多幅字画等物品系赃款购买,仍将上述物品转移至其亲友处藏匿。
被告人张嘉于2008年至2009年2月,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授信审批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负责贷款审批等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被告人胡毅骗取贷款提供不正当帮助,先后收受被告人胡毅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87.5万余元)。
被告人朱立国于2008年至2009年2月,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十八里店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负责支行全面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被告人胡毅骗取贷款提供不正当帮助,先后收受被告人胡毅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笔记本电脑1台(物品价值人民币1.1万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
被告人史振勇于2008年至2009年2月,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十八里店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主管贷款审批等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被告人胡毅骗取贷款提供不正当帮助,先后收受被告人胡毅给予的人民币78万元、港币30万元(折合人民币26.2万余元)、笔记本电脑1台、手表1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9万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07万余元。
被告人孙建华于2008年至2009年2月,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大郊亭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负责支行全面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被告人胡毅骗取贷款提供不正当帮助,收受被告人胡毅给予的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8.75万余元)、手表1块(物品价值人民币1.8万元),款物合计人民币10.5万余元。
被告人李欢于2008年至2009年2月,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大郊亭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主管贷款审批等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被告人胡毅骗取贷款提供不正当帮助,收受被告人胡毅给予的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4.3万余元)。
2007年12月至2009年2月间,被告人田军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被告人刘利华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助理、被告人闫雪松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授信审批部经理、被告人张嘉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商务中心区支行授信审批部副经理、被告人朱立国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十八里店支行行长、被告人史振勇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十八里店支行副行长、被告人孙建华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大郊亭支行行长、被告人李欢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在担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大郊亭支行副行长期间,违反相关贷款规定,违法为被告人胡毅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7.08亿余元。其中,被告人田军违法发放贷款7.08亿余元;被告人刘利华违法发放贷款7.08亿余元;被告人闫雪松违法发放贷款2.61亿余元;被告人张嘉违法发放贷款4.47亿余元;被告人朱立国违法发放贷款6.4亿余元。被告人史振勇违法发放贷款6.4亿余元;被告人孙建华违法发放贷款6450余万元;被告人李欢违法发放贷款6450余万元。
被告人许克昌于2009年3月初,在帮助被告人胡毅藏匿期间,在胡毅的指使下,将多幅字画放置于其在北京市通州区新潮家园承租的民宅内藏匿。被告人胡伟于2008年3月至5月间,明知被告人胡毅进行金融诈骗犯罪,仍提供自己及亲友的银行卡,将胡毅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骗取的赃款共计2470余万元转帐,用于个人支配。
被告人常浩于2009年2月间,从北京华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离职后,以告发胡毅诈骗银行贷款相要挟,向胡毅索要人民币17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毅、李京晶、张威、汤斌、白剑晶、杨洪伟、安冬、常浩、田军、刘利华、闫雪松、张嘉、朱立国、史振勇、孙建华、李欢、许克昌、胡伟于2009年2月27日至同年3月23日先后被抓获归案。
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毅涉嫌贷款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李京晶、张威、汤斌、白剑晶、杨洪伟、安冬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常浩涉嫌贷款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田军、刘利华、张嘉、朱立国、史振勇、孙建华、李欢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闫雪松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许克昌涉嫌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胡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