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着中专文化,现年31岁的男青年韦文平是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无业人员,他来到桂林后,就在灵川县定江镇七彩小康城23栋1单元租了一套房间住下,就开始做生意。2009年1月,他先在桂林的一些零售商店少量的销售些假冒“都乐”金嗓子喉片,渐渐地他发现自己所进的假冒“都乐”金嗓子喉片好销,赚钱又快。他便开始大量的进货销售。从2009年1月至11月期间,韦文平就以每购买十件金嗓子喉片送二件或送96小盒的优惠条件,先后将假冒的金嗓子喉片销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华晨医药有限公司、贵港市英可医药有限公司的阮可及销售商易文灿等处,这些单位和个人得到货后即将货款付给韦文平:华晨医药公司共付货款人民币140760元;阮可共付货款人民币217290元;易文灿共付货款人民币27070元。
大量销售假冒“都乐”金嗓子喉片,韦文平已经尝到了赚大钱的甜头。他为了赚更多的钱,韦文平想,进别人的假货,还不如自己“生产”,这样就能更快、更多的赚钱。目标确定后,他就与自己的妻子谢艳琼、内弟谢能全商量,要自己生产假冒金嗓子喉片,他的意见一提出,其妻子、内弟当即表示同意。于是,在2009年9月,韦文平又在灵川县定江镇桂北商贸城租了9栋3一4号门面,并买来一些假冒的金嗓子喉片的说明书、铝膜袋、包装盒、包装箱等材料。随后,韦文平找来有经验的,年已55岁的广西博白县亚山镇温罗村白底垠队农民叶耀文与其妻子谢艳琼、内弟谢能全一道,在未经广西金嗓子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共同在灵川县定江镇桂北商贸城9栋3-4号门面内,生产“都乐”金嗓子喉片。生产的方式,即用假冒“都乐”注册商标标识的金嗓子喉片说明书、铝膜袋、包装盒、包装箱材料,加工、包装生产假冒的金嗓子喉片。在整个生产、加工活动中,韦文平负责组织、管理和联系客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叶耀文负责假冒金嗓子喉片颗粒的生产、加工;谢艳琼负责场地租订、通知收发货、收款等;谢能全负责接货、发货及运输成品。
从2009年9月起至2010年1月韦文平等人就生产了大量的假冒金嗓子喉片颗粒并批发给他人销售。
同年1月18日,灵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查获了韦文平等人购买的假冒“都乐”注册商标标识和生产假冒包装的金嗓子喉片。同时,还将尚未批发出去的假冒包装的金嗓子喉片查获。经物价鉴定,假冒包装生产的金嗓子喉片价值人民币143100元。
在查获韦文平等人假冒包装生产的金嗓子喉片后,经鉴定,均属假冒产品。由于韦文平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2010年1月19日至4月2日,韦文平、叶耀文、谢能全、谢艳琼先后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灵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文平、叶耀文、谢能全、谢艳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韦文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文平、叶耀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艳琼、谢能全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