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出头的小敏是三门峡市区人,身材高挑,长相靓丽,几年前应聘到三门峡某知名大酒店工作,因小敏善解人意,很会说话,很快做了酒店的领班,被人称为美女领班。
2009年1月的一天,小敏发现自己怀孕了,因小敏未婚,不想让他人知道此事,几番斟酌后就自己偷偷买了堕胎药服下。服药两天后即1月19日,当晚6时左右小敏突然小腹剧烈疼痛并恶心、呕吐不已,被家人送往三门峡某医院急诊处进行救治。在医生询问病史时,小敏称自己未婚,也没有说怀孕和服用坠胎药的事实。随后医生根据小敏的病情诊断为:1、急性肠胃炎;2、贫血原因待查(1、慢性失血?;2、消化道出血?)并给予治疗,但治疗效果一直不佳。医院换药治疗后,依然没有效果。直到1月20日下午5时30分,疼痛难忍的小敏才把自己怀孕和服用坠胎药的事实告知医生。医院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着手准备检查,但此时小敏却突然出现呼吸骤停,某医院再次组织抢救,手术前诊断为:l、异位妊娠破裂,2、失血性休克,3、重症贫血。并实施右侧输卵管部分切除术,术后被送入重症监护室, 1月26日小敏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敏的父母眼睁睁看着温顺乖巧的女儿离开人世,悲痛无比,认为都是某医院对待病人敷衍了事,将宫外孕误诊肠胃炎,延误治疗时机,从而导致女儿死亡,要求某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2万元。某医院认为出现这样的结果它们也不愿意看到,但这是因为小敏一直告诉医院自己未婚,并且隐瞒感怀孕和服用坠胎药的事实,这种情况下医院也不好问一个未婚女子是否有性生活及检查她是否怀孕,医院只好依据小敏的病史做出相应治疗。因此,医院不存在过错,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敏的父母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某医院的申请,委托北京盛唐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北京盛唐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小敏入院后未向医生及时提及其曾有性生活史等基本情况,故存在影响医生明确诊断的因素,但被鉴定人小敏作为一名年青的育龄妇女,院方仅依靠病史而未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尿妊娠试验以及腹部B超等),在对病情的全面分析与鉴别诊断依据方面存在不足,从而导致诊断延误,其属医疗过错。鉴定结论:三门峡市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小敏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小敏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敏因病入住三门峡市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死亡,法院委托北京盛唐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意见书已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程序合法,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三门峡市某医院在对小敏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小敏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三门峡市某医院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小琴父母诉求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本案实际情况,三门峡市某医院承担55%的赔偿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