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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走公司公章账本 法院判决应予返还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卷走公司公章账本 法院判决应予返还


    在公司拆伙后,因股东之间发生纠纷,退出公司的股东卷走了公司的公章及账本,使公司无法正常运作。9月13日上午,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起财产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龙广生、吕宪忠拿走公司的行政公章及财务帐本返还给原告陈树根的公司。

  原告陈树根与被告龙广生、吕宪忠于2005年2月共同出资创办一公司。2007年10月,因股东之间产生矛盾,经协商,被告龙广生、吕宪忠退出公司,原告陈树根以25万元购买二被告的股权。同年12月,原告陈树根将25万元交给两被告龙广生、吕宪忠,二被告龙广生、吕宪忠分别向原告陈树根出具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二被告龙广生、吕宪忠欲通过陈志庆将公司的行政公章及财务帐本交给原告陈树根,但原告陈树根拒绝接收。2009年10月,为了接受税务检查,二被告从陈志庆处取回公司行政公章及财务帐本。因原告陈树根在经营过程中需行政公章及财务帐本,为此,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龙广生、吕宪忠与原告陈树根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龙广生、吕宪忠应当将其占有的公司行政公章及财务帐本返还给原告陈树根。二被告龙广生、吕宪忠以帐本已丢失为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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