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灵宝地处豫西山地,矿藏资源丰富,特别是金矿储量大品位高,全国有名,人称“金城”,当地很多人靠采挖金矿成为千万富翁、亿万富翁。灵宝市朱阳镇的杨先生上世纪80年代开始采金矿,很快攒了千万资产。因为金矿生意杨先生经常往来于三门峡,1990年,杨先生与23岁的文女士相识并同居,住在三门峡市湖滨区。1995年8月文女士生了一个男孩,取名杨凯。
2001年元月,已经50多岁的杨先生考虑自己年纪大了,要把文女士安置好。两人经过协商签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杨凯由杨先生抚养成人,杨先生于当年下半年支付文女士20万元作为文女士的生活费等。杨先生、文女士及证人均在协议书上签名。不料天有不测风云,到了2001年4月份,说好的20万元还没给,杨先生却突然死亡。因杨先生死的突然,没留下任何遗言,他所有的遗产包含在西安市和灵宝市的数十处房产被他的遗孀杨太太和五个子女依法定继承,文女士因为杨凯的继承问题与杨太太等人发生纠纷,2003年6月份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由杨太太和五个子女一次性给付杨凯应分得继承所得款10万元。
杨先生死后,杨凯一直随文女士生活,因为文女士没有工作身体还有病,加上杨凯上中学后花销越来越大,母子生活十分困难。文女士想到了杨先生生前说好要给的20万元生活费,现在杨先生虽然死了,但他的遗产全部被杨太太和五个子女继承,理应由他们给付。于是,文女士就拿着协议与杨太太协商,杨太太见到协议非常生气,认为文女士与她的丈夫非法同居本身就是不道德行为,赠与二奶金钱更有悖我国公序良俗是无效约定,不应受法律保护,拒绝给付。文女士遂将杨太太和她的五个子女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先生与文女士的同居关系因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的协议书是双方充分协商并经签证人签字的情况下达成的民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签订协议的目的和内容看,是杨先生对文女士母子生活上的安置和经济上的补偿,是杨先生依法行使对其财产的处分权,符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协议应为有效协议。杨太太等被告继承了杨先生的遗产,依法应当清偿杨先生生前所欠债务。依据法院生效调解书,杨先生之子杨凯也继承了杨先生的部分遗产,故也应承担相应义务,因文女士未向其主张权利,故应由杨凯承担的份额予以扣减。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