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唐某自2006年秋季担任该小学校长,2005年唐某曾与当地一家制衣厂签订合同,用于为该校学生订购校服。2008年3月1日始,唐某与制衣厂合同承包费由原来的7万元增加到7.5万元。在几年的订购过程中,制衣厂按照每套校服5元返还给学校,同时按照每套校服2元给唐某回扣。
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期间,制衣厂负责人庄某分6次给唐某回扣,合计2.4万元。今年7月29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遂起诉指控唐某犯受贿罪。
利川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经过多方取证,法院查明,小学校长唐某任职期间,共收受制衣厂回扣2.4万元。其中收受回扣中,1.66万元由唐某分三次付了学校的公务欠款,余下7400元被唐某个人占用。案发后,唐某退清了用于个人日常开支的7400元。
法院认为,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回扣人民币7400元,并归个人所有,唐某已构成受贿罪。但唐某受贿金额不满1万元,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与此同时,唐某违法所得74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