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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自助游引发“驴友”死亡,7被告共同赔24万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周末自助游引发“驴友”死亡 7被告共同赔24万

    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自助游“驴友”死亡,家属索赔案,7名被告共同赔付原告24万余元。

  2008年7月11日,被告兰某在单位的QQ群内留言提议自费郊游。7月12日,28人自发到小河电站游玩。中午时分,10人去螺蛳滩摸螺蛳。10人中被告曹某、死者张某找到被告官某,由官某用其自家平时生产生活所用的三板船将一行人摆渡到螺蛳滩,渡船费用为50元。在摆渡死者张某等3人时,另外4人先后下水游泳过河。在游泳中,4名游水者有人出现险情,在水中4人开展互救或自救。此时船也到达游水者附近,在摆渡过程中翻船,张某溺水身亡。家属起诉其他8名“驴友”,要求赔偿40余万元。

  法院判定,自助游参加者只是松散的关系,兰某未参加“摸螺蛳”活动,不承担责任,7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共计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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