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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行为存在过错,患者获赔七成损失
2008年1月6日,原告张某眼部受伤后到被告明光市人民医院急诊,医师当时诊断为左内眦挫裂伤,随即进行了相关检查及请创缝合的治疗。原告回家后数日,感觉流泪不止,视力下降。同年1月18日,原告到江苏省人民医院门诊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左眼外伤,左眼泪小管断裂,随即进行了泪道冲洗处理和药物治疗。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4月,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明光市人民医院对原告张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张某左眼泪小管不通的后果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2009年6月,经滁州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张某左眼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明光市人民医院对原告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张某左眼泪小管不通的后果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原告系外力导致眼部损伤,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依法核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法院核实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医院行为存在过错 患者获赔七成损失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医疗机构明光市人民医院赔偿患者张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3900.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