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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借款未出借条,电话录音证据有效
2008年2月28日,被告张军称其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潘辉借款50000元,并承诺次月月底还款给原告潘辉,碍于好友的面子,原告潘辉未让被告张军出具借条。到期后被告张军却借故拒不还款。2009年3月10日,原告潘辉给被告张军打电话时,被告张军承认了借款事实,原告潘辉暗中录了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军向原告潘辉借款虽未书写借条,但从原告潘辉提供的录音光盘中,可以认定被告张军向原告潘辉借款5万元是事实。该证据音质清晰,没有疑点,亦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采信。原告潘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军与潘辉系朋友关系,张军因做生意借了潘辉的钱却拒不归还欠款,潘辉电话催款时,暗中录音收集了有力证据,最终胜诉。3月19日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一审判令被告张军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潘辉借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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