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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市场管理义务,公司被判侵犯商标权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9月29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科奇公司(COACH, INC.)诉上海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侵犯了COACH商标专用权的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科奇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该公司于2002年1月15日受让了用于钱包、钱夹、手提包、手提袋等商品的COACH文字及COACH文字与图形2个商标。2002年9月21日,该公司又注册了1个图形商标。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则是一家为市场内服装、箱包等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市场、物业管理等服务的公司。

    因认为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的市场内存在侵犯COACH商标权的问题,科奇公司在2007年1月3日至2008年2月4日期间,多次传真、发函给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向该公司提出警告并要求该公司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行为。

    2009年2月20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科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的市场地下一层“鸿运皮具箱包行”、“宏发箱包”、“桑宁皮饰”三家商铺分别购买了标有COACH商标的两个手提包、一个钱包。

    2009年3月17日,科奇公司再次发函,要求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在2009年3月27日之前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市场内的侵权问题。2009年4月23日,科奇公司再次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前往上述三个商铺分别购买了三个涉嫌侵权的手提包、钱包。凭借所购买的手提包、钱包,科奇公司向上海二中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上刊登书面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上海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未尽到作为市场管理者的管理义务,为相关商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侵犯了科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科奇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获利的实际数额,综合考虑科奇公司注册商标的公众认知程度、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侵权行为的范围、持续时间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科奇公司要求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在媒体上刊登书面声明、消除侵权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要求清除影响的范围与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侵权的范围不一致,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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