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日,受害人何某驾驶摩托车自南丰县桑田镇古城村回县城,行驶至满源路段时被夏利小车撞倒,造成何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夏利车司机逃逸。该次事故经南丰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夏利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正常行驶,不负责任.何某受伤后入南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20629.8元;转入解放军九四医院治疗,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21988.42元。
该夏利车原为周某所有,后经两次转卖至申诉人邹某所有,邹某于2006年7月左右将该车转卖给李某,但所有转卖均未办理过户手续。
事故发生后,何某将邹某作为车主诉至南丰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邹某赔偿何某医疗费42618.22元、误工费7536.92元、护理费4256.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五万七千零七十一元五角。邹某不服向南丰县检察院院申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