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通过街道的介绍,王大妈到赵家担任孟老太的居家养老护理工作。王大妈告诉法官,由于对自己多年来的精心照料深感满意,孟老太于2006年5月立下一份“代书遗嘱”,言明将其所有的财产交由她继承。现了解到赵老先生从原单位领取了4万元住房补贴,并有一套房屋在其名下,因此要求依据孟老太的“代书遗嘱”,继承上述财产的一半份额。
赵老先生向法庭辩称,“代书遗嘱”系原告伪造,并非孟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查清“代书遗嘱”的真伪,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遗嘱”上孟老太的签名、指印及文字形成时间作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遗嘱”上的签名与双方一致认可的比对样本不是同一人的笔迹;指印由于缺少比对样本无法检验;文字形成时间难以作出结论。原告对此鉴定结论表示异议,要求重作笔迹鉴定和指印比对。法庭不允许重作笔迹鉴定,但同意由原告提供指印样本再作鉴定。但是,至法庭规定的期限届满,原告没有提供可供比对的指印样本。
法院认为,代书遗嘱必须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原告提供的孟老太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依法应当确认为无效遗嘱。由于选定的签名比对样本事先经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且无证据证明原比对样本的签名不是孟老太所写,所以原告重作笔迹鉴定的要求难以准许。而指印的有无对“遗嘱”的效力并不构成影响,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