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返问【东莞律师顾问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东莞律师顾问网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欢迎您的咨询!
在线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法院判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法律案例 > 法院判例 >

外籍人士申请无主财产获得房屋产权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已取得在加拿大国籍并定居的袁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她二伯母夏某名下二分之一房产为无主财产,并要求获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她所有,她愿意为此上缴国家5万元。近日,袁女士该申请获得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可,涉案延安中路某号的房屋产权归她所有,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是法院首例将国内房产判归外籍人所有的判决。

    涉案延安中路某号的该房屋,原系动迁安置公有住房,由申请人袁女士与二伯母夏某共同共有。2004年11月9日,夏某100岁去世。夏某在年青时就守寡,且无儿女没有任何继承人,生活一直依靠袁女士的父亲照料。自1963年杨先生父亲去世后,又由袁女士照料夏某的生活,直至夏某死亡。

    根据上海沪籍档案查寻,夏某的户籍是在1937年5月迁至该处,而在上世纪六十年代起,袁女士父母移居国外后,一直由袁女士与夏某共同居住在本市富民路某号,1999年适逢富民路的房屋动迁,袁女士与夏某共同签署了《旧住房成套改造购买协议书》、《静安区旧住房成套改造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在贴补差价基础上安置涉案房屋。在2002年6月,袁女士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包括签署《旧住房成套改造出售合同》及支付房屋相关维修金、补差房款等共近30余万元,该房屋折算购买价格时一并考虑了袁女士出国前15年工龄之福利分房待遇。袁女士说,夏某生前也未立遗嘱,故该遗产处于权属不明状态,且该房屋又系与袁女士共有,当初出资购买该房屋的资金主要来源由她承担,若夏某名下之份额财产的权利归属不予确定,不仅该房屋的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稳定,且有碍房屋的管理和保护。

    袁女士住家附近一些七八十岁、八九十岁的老邻居们也出具证明,孤老夏某生前一直由袁女士照料,与夏某以“二妈”相称。1980年袁女士出国去加拿大后,经常来上海探望夏某。给夏某晚年入住条件较好的上海松江福利院,费用均由袁女士支付,直到夏某100岁谢世。当地居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了邻居的证词。远在松江的社会福利院也证明,夏某入住福利院后,费用均由袁女士承担。

    2008年7月10日,静安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就袁女士申请无主财产一案,相关人员可以提出认领。公告期为1年。在法院公告期满前,没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认定在袁女士主动上缴国家人民币5万元的情况下,作出了有利于袁女士的终审判决。

 

在线咨询律师
手机咨询热线
13929435886 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