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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短信群发虚假汇款信息骗财50万获刑13年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以短信群发形式,发送虚假的汇款信息诈骗他人钱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志明(男,36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8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胡志明利用手机短信******************向他人发送虚假的汇款信息,使得李女士等24名被害人接到汇款短信后误以为是真的需要汇款,于是在海淀区、朝阳区等地将款项汇入被告人胡志明所掌握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其使用的短信******************,几秒钟之内就能发送几万条此类短信,致使多人受骗,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高达人民币50余万元。现涉案赃款除已冻结在案的人民币5万余元外,其余大部分赃款据被告人称不是用于挥霍,就是给了别人,给众多被害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责令其予以退赔。鉴于被告人胡志明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部分赃款已被冻结,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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