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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面积有误差,业主起诉重新测量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房屋面积测量出现差错,原告起诉开发商及测绘所,要求重新测量、重新计算面积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崔某某诉称,我于2004年4月8日与被告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从被告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中写明房屋建筑面积为146.21平方米。2004年7月4日我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告开发商根据北京某测绘所实地测绘后登记的建筑面积144.71平方米,套内面积128.91平方米,制定《补充协议》,让我签字。而前后两次数据均来源于《楼房面积明细表》,经索要,被告开发商向我出示《楼房面积明细表》。

    我发现该表存有严重错误:《楼房面积明细表》中数字不准,统计有误。表中建筑面积有两个数据:小计栏3148.7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栏3147.51平方米。因两个数据存有偏差衍生出系列错误,使我投入极大的精力和时间,进行求证、核实,并给我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将烟囱和两处通风道等计入使用面积。因为根据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使用面积,但被告却将其计入我所购买房屋的面积出售给我,是违法的。房屋竣工验收之前测绘属于违法。根据北京市第135号政府令的规定,房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进行测绘。我所购买房屋的测绘完成填表日期为2004年6月24日,而该楼房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日期却为2004年6月29日,存在违法逆序测绘情形。四、《房屋所有权证》中《房地平面图》阳台面积测算失准。《房地平面图》上阳台长度为4.18米,实际长仅为4.06米,由此导致被告开发商向我多收了0.2平方米的房款。因为上述问题,我要求北京某测绘所、被告开发商对房屋面积重新测量、重新计算,并赔偿我相应损失。

    第一被告北京某测绘所辩称,我所的测绘符合相关的测绘规范,不存在原告所述的问题,不同意重新测量。

    第二被告某开发商辩称,原告起诉我公司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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