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诉称,我于2004年4月8日与被告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从被告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中写明房屋建筑面积为146.21平方米。2004年7月4日我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告开发商根据北京某测绘所实地测绘后登记的建筑面积144.71平方米,套内面积128.91平方米,制定《补充协议》,让我签字。而前后两次数据均来源于《楼房面积明细表》,经索要,被告开发商向我出示《楼房面积明细表》。
我发现该表存有严重错误:《楼房面积明细表》中数字不准,统计有误。表中建筑面积有两个数据:小计栏3148.7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栏3147.51平方米。因两个数据存有偏差衍生出系列错误,使我投入极大的精力和时间,进行求证、核实,并给我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将烟囱和两处通风道等计入使用面积。因为根据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使用面积,但被告却将其计入我所购买房屋的面积出售给我,是违法的。房屋竣工验收之前测绘属于违法。根据北京市第135号政府令的规定,房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进行测绘。我所购买房屋的测绘完成填表日期为2004年6月24日,而该楼房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日期却为2004年6月29日,存在违法逆序测绘情形。四、《房屋所有权证》中《房地平面图》阳台面积测算失准。《房地平面图》上阳台长度为4.18米,实际长仅为4.06米,由此导致被告开发商向我多收了0.2平方米的房款。因为上述问题,我要求北京某测绘所、被告开发商对房屋面积重新测量、重新计算,并赔偿我相应损失。
第一被告北京某测绘所辩称,我所的测绘符合相关的测绘规范,不存在原告所述的问题,不同意重新测量。
第二被告某开发商辩称,原告起诉我公司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下一篇:借腹生子,50万买不断探视权
- 上一篇:离婚分得丈夫持有10%股份,无奈却被婆婆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