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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煤气中毒死在日租房,前男友等三被告赔33万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女生煤气中毒死在日租房 前男友等三被告赔33万
 

    女大学生从无锡来南京找工作,在前男友安排下,住进栖霞区一家日租房。不料一周后,她却因煤气中毒死在日租房。她家人将日租房的房主、经营者以及女儿的前男友一起告上法院。法院日前判决,三被告都应担责。

  女生日租房里中毒亡

  21岁的葛晴是无锡某高校毕业班的学生,2007年2月26日,她从学校来南京找工作。她有个老同学叫程欣,在南京上大学,他俩曾谈过恋爱,后来分手,依然联系。葛晴到南京后,程欣安排她住进学校附近一家日租房。没料到,一星期后,葛晴竟死在日租房里。

  程欣回忆说,3月1日晚,他在日租房陪葛晴看电视、聊天,电视节目结束后,他准备回宿舍休息,但一起身就感觉头晕,不久便晕倒在地失去意识。后来,葛晴将他摇醒,并扶他躺到床上休息。第二天早晨醒来后,他还是感到头晕难受,看葛晴睡得好好的,就没有叫她,自己摇摇晃晃地去学校上课了。

  “我当时根本没意识到会出事,还以为自己感冒了。”程欣说,到了晚上,他感觉身体舒服多了,便给葛晴发短信,但对方一直不回,打电话过去也不接。他赶往日租房。推门一看,葛晴蜷在床上已没了气息。

  一只煤气包泄漏

  经法医鉴定,葛晴死于一氧化碳中毒。这间日租房里共有4只煤气包,其中一只被检测出存在气密性泄漏。

  日租房设在一套民房里,是家黑旅馆。房主姓方,2005年他将房子租给一个叫张霞的外地女人,租期3年。张霞重新装潢和布置,一个不大的房子被隔出4个房间,她自住一间,其余3间都当作日租房。

  葛晴住的房间是在客厅里隔出来的,没有窗户。当晚,日租房里还住着其他人。住在旁边一间屋子的一对情侣说,他们也感到头晕,但没想到是煤气泄漏。为何大家都没事,单单葛晴遭遇不测?他们猜测,可能是因为葛晴住的房间没窗户、不通风。

  赔偿案牵出“冒名案”

  葛家悲痛之余,将房主方某、日租房经营者张霞及程欣一起告上法院。

  事发后,张霞偷偷逃跑了。2008年3月,法院缺席判决原告和三被告都负有责任,其中张霞作为日租房经营者责任最大,承担50%的责任,房主方某承担连带责任;葛晴自行承担30%的责任;她的前男友程欣承担20%的责任。

  然而,判决书下发后不久,一位50多岁的南通女人急匆匆跑到法院,自称就是张霞,但从没在南京开过旅馆,想不通为何把判决书寄到她家。

  这是怎么回事?法院赶紧传唤房主方某,以及死者前男友程欣,这二人见到该女子也很惊讶,因为她压根不是日租房老板。“奇怪,那个女人租房时出示了身份证件,上面的名字就是张霞,难道她冒用你的身份?”房主方某百思不得其解。

  张霞找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的唐岩律师,在唐律师建议下,她上诉到南京中院。经调查,事实水落石出。原来,日租房老板姓万,跟张霞是老乡,两人以前一起开过发廊,在租房子时,万某盗用了张霞的身份证件。

  房东、经营者、前男友都有错

  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万某作为出租屋的经营管理者,经营的出租屋在使用上不符合安全保障要求,存在包括室内不通风、房间使用的格局严重不规范等严重安全隐患,这与葛晴的身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所以万某应承担40%的责任。张霞身份证件被人盗用,其与日租房经营管理并无关系,不应承担责任。方某作为房主,在出租房屋时负有安全方面不可推卸的监督和管理义务,由于他疏忽,造成万某承租时违法经营出租房,以致他人受害,对此他应承担20%的责任。而葛晴是由程欣引领才入住这个屋子,程欣对周边私设的出租房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知晓。事发当晚,程欣也在出租屋出现严重不适症状,第二天早晨离开出租房时,他有义务及时提醒葛晴,但却疏于救助,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因此,他应当承担40%的责任。葛晴父母将获得三被告共同赔偿的33万余元赔偿金和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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