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体育频道记者陆幽状告黄健翔在博文中侵犯其名誉权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陆幽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黄健翔博文中的语句具有直接且排他的指向性,故驳回了陆幽的全部诉讼请求。
陆幽诉称,2008年6月6日,黄健翔在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网站刊发题为《丑话说在前边》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该文以披露我隐私的方式,利用我的隐私杜撰、捏造我与国家队前主教练杜伊科维奇的性丑闻,对我进行诽谤,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涉案文章发表后,引起了轰动效应,跟帖、评论轰拥而至,多达百万。
陆幽认为,黄健翔为了商业目的,披露我的隐私、对我进行诽谤、侵犯我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黄健翔辩称,我未在涉案的博中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向陆幽或公开陆幽的个人隐私,涉案文章内容并不足以直接或间接推导出与陆幽有关的结论。另外,就涉案文章的内容发表评论、进行推断、作出结论是他人的权利,我没有干涉或阻止的权利或能力,所以,他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与我无关。
同时黄健翔的代理律师还表示,陆幽所称的损害后果与黄健翔的的行为无关。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健翔的博文中提及“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与国家队主教练发生宫外孕之事,但采用了隐名的方式,并未写明包括该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等在内的具体身份信息。博文中涉及该人特征的语句包括“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的身份”、“宫外孕”、“很多粉丝”、“很久在国家队的报道里看不见她的倩影了”等。但陆幽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上述语句具有直接且排他的指向性。故陆幽所称黄健翔的博文中通过泄露其隐私的方式捏造其与国家队时任主教练性丑闻的意见,法院难以采纳。综观涉案文章全文,其主旨是对国家足球队及主教练的评论,一般公众阅读该文章后,在文章未披露当事人姓名的情况下,尚不足以对陆幽产生负面评价,陆幽所称其社会评价降低与黄健翔发表涉案文章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故对陆幽所述黄健翔有侵犯其名誉权行为的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宣判后,陆幽在法院外接受了媒体记者的采访。她表示,“我会上诉,而且有可能的话会转为公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