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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期间雇工死亡,雇佣单位无须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告刘秀荣的长子平永生随被告平营到鲁山县华某小区从事建筑作业,该工程系被告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同年10月13日,平永生在工地死亡。鲁山县公安局鉴定,属非暴力死亡。平营将尸体运回原告家,并书面承诺向原告刘秀荣及其家人支付善后款1.6万元。后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催要,被告平营拒绝给付。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平营、某建筑公司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计10万余元。另外查明,平永生死亡时该工地已放假停工,且未安排死者平永生从事看守等相关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平永生与被告平营系雇佣关系,但其死亡时工地已放假停工,被告平营及其他负责人也未安排其从事看守等相关工作,不属从事雇佣活动的情节。平永生的死亡,两被告无过错,也无因果关系,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应负赔偿责任。但平营书面承诺支付原告及家人善后款1.6万元,该书面承诺协议系平营的真实意见表示,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放假期间雇工死亡 雇佣单位无须担责
近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认定被告雇佣单位某建筑公司和介绍人平营无过错,但被告平营承诺给付的1.6万元善后款应按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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