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立芹与晏绍荣均系安徽省明光市三界镇居民,且都从事水果生意。在一次参与投标做水果生意时徐立芹中标而晏绍荣落标,双方产生了矛盾。2008年11月13日晏绍荣用手机向徐立芹手机上发送侮辱性的短信,并于当月30日将相同内容的侮辱性短信发送给徐立芹的丈夫李勇,致使徐立芹夫妇之间产生误会,夫妻关系一度失和。同年12月,徐立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晏绍荣停止对自己的侵害,为自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指行为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程度损害的行为。原、被告因做生意发生矛盾,被告发送带侮辱性言辞的短信给原告及其丈夫,对原告的人格造成一定的损害,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同意赔礼道歉,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给予精神抚慰金10000元,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同时考虑到被告对原告损害程度轻微,可不给予精神赔偿,故意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