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通过诉讼保全掌握涉案物品的情况下,促使双方迅速达成调解。
2008年7月,王先生担任旅行社经理时,旅行社董事长通知他交还其占有的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国、地税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物品。当月,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并做出董事会决议,免去了王先生的经理职务,并再次要求王先生完成上述通知的事项。但是王先生对通知和之后的董事会决议均置之不理。此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此时,王先生仍旧不交还材料。公司认为,王先生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公司将其告上法院,并申请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经审查,考虑到案件审理和之后执行的需要,决定对王先生占有的企业公章和其他资质证明实施查封,并且迅速采取了措施,对旅行社申请的物品进行了就地保全。此后,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在双方矛盾缓和的情况下,将查封的材料带回法院暂存。
最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的矛盾最终得以化解,王先生同意将材料交还公司,旅行社则同意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