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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书抄袭他人作品,职务行为单位担责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编书抄袭他人作品 职务行为单位担责
 

    日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枣庄市峄城区史志办公室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峄县志(点注本)》书籍的行为并向原告书面道歉,同时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原告陈玉中等三人称,署名主编为赵亚伟的《峄县志(点注本)》对原告书籍《峄县志点注》的分段、标点、注释进行了全面抄袭。《峄县志点注》系原告对清光绪版《峄县志》整理形成的著作,于1986年出版。法院查明,原告书籍的校勘内容、表达方式,在被告书籍中同样出现。被告书籍的4100条注释中有3200多条与原告书籍文字相同。原告书籍中的文字错误,被告书籍亦多处与其雷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书籍与原告书籍对比结果,足以认定被告抄袭了原告作品内容,构成了对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赵亚伟在被告书籍中署名为主编,其行为应为职业行为,相应民事责任应由法人单位峄城区史志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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