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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改卧室出租房客煤气中毒,房东担责10%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厕所改卧室出租房客煤气中毒 房东担责10%


       因认为房东将厕所改造出租,不具备居住条件是造成儿子煤气中毒身亡的原因,母亲王老太和孙子一同将将出租人安先生告上法庭,索赔492969元。本网今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定安先生承担10%的责任,王老太子孙二人一审获赔53968.35元

    王老太祖孙俩诉称:2008年初马先生租赁了安先生所有的位于朝阳区农光里一处房屋。2008年11月26日,马先生被发现在该出租房屋内死亡。经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王老太认为,儿子租住的房屋在改造前是这栋筒子楼的厕所,改造后的房屋没有集中供暖、通风设施,不具备正常居住的条件,这是导致儿子在取暖时煤气中毒的原因。王老太认为,安先生作为房主,在明知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是导致儿子死亡的主要原因,故提起诉讼。

    庭审中,安先生辩称:自己出租的房屋带有通风装置,符合居住条件;出租房屋有房屋出租登记,且屋内安装了风斗;同时自己已告知马先生不能使用炉子取暖而应用取暖器取暖,并告知了取暖注意事项;当地派出所也进行了必要的取暖知识的宣传和提示。因此责任应该由其自行承担。同时,马先生自行购买的煤气炉是“三无”产品。风斗和炉具、烟囱均系其自行是马某自行购买安装的,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 马先生承租的房屋内未装有相应取暖设备,但该屋自带通风口。安先生与朝阳分局劲松派出所签有《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法院认为:房屋内的煤炉及风斗均系马先生自行购买安装,马先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生火取暖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并应及时对煤炉、烟道进行检查,以保障烟道畅通,故马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出租人对于租赁物负有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安先生作为房屋出租人,对房屋设施负有维修的责任,应保障房屋设施正常、安全地使用,并符合居住条件。通过公安机关的卷宗内容,虽可认定安先生已基本尽到其相应义务,但安先生明知出租房屋不具备取暖条件,马先生可能会使用煤炉取暖,所以其更应定时到出租屋查看房屋状况,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日常生活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故安先生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根据现有证据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确定安先生对王老太的合理损失按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安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43978元,丧葬费2325.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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