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山东高院民三庭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自己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已故画家齐白石的孙子齐秉颐、齐景山为代表的齐白石的16名后人为一审原告,他们在上诉状中称,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赔偿数额过低,未保护他们的合理支出费用,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他们的诉请,撤销原一审判决,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行为而支出的费用计60万元人民币。
一审被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济南市新华书店则在上诉请求中称: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侵害被上诉人的著作权并承担停止损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该判决,并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他们认为,本案诉争的是已故画家齐白石的相关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审法院置本案诉争的齐白石的相关作品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即已捐献给国家,此后几十年一直由中国美术馆代表国家使用这批作品的历史于不顾,即认定这批作品的著作权应该由上诉人继承,显然没有搞清楚本案的基本事实。另外,他们对一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判决赔偿损失数额等也提出异议。
针对上述上诉请求和理由,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答辩,一审原告进一步提供了证明自己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