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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即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    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种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为“绝密”、“机密”、“秘密”三极
绝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密级的确定:
(一)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极;
(二)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极;
(三)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极。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表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公司秘书和行政部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使用者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极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行政部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产品报价,由公司行政部负责执行,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或行政部,由行政部及时作出处理。
四、责任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处以若干金额罚款。
(一)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规定;
(三)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   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出卖公司秘密的;
(三)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   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   使公司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这知悉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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