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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服务规则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职员服务规则

 

□  总则

第一条  概说

本规程依据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订定,其内容适用本公司的所有职员。

第二条  范围

本公司职员的服务,任用,待遇,工作及休息时间,出入场所,加班及值勤,考勤及请假,休假,停职,辞职及解职,教育训练,保健,奖励,惩戒等事项,除本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其他章则另有规定的外,悉依本规程规定办理。

 

□  服务准则

第三条  责任与义务

1.职员应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服从主管的指示,维护工作秩序,与同仁和睦相处,互相合作,以期达成本公司交付的任务。

2.职员如系担任主管的,应力求增进所属员工的技能,提高其工作效能,考核其工作成效,除予适当的督导外,并应率先达成任务,不得以未直接参与其工作为由而推卸责任。

第四条  研究发展

职员除应爱护本公司的一切设施,节省物资,及致力整理与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外,并应随时保持研究发展的精神,努力创造,以求增进工作效率及改良工作技术。如有有利业务改进的意见,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核办。

第五条  保守机密

职员应以本公司的信誉及利益为重,不得对外泄漏业务上的机密,以及从事有害本公司声誉及业务进展的事项。

第六条  兼职

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的任何职务。如确有此种必要时,须于事先取得本公司的核准。

 

□  任用

第七条  任用手续

1.本公司职员的任用,由总经理室核定。

2.本公司对有志服务人员,应就其学识,品德,能力,经历及体格,加以考查(且经权衡或考试及体格检查合格后),认为适宜时,方予任用为本公司职员。

3.对于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工友,经由考选认为适宜者,得予晋任为职员,其有关规则另订。

第八条  应具备的文件

新进人员应具备的文件如下:

1.户籍誊本或抄本。

2.学历及经历证件,担任最后职务的离职证明,兵役证明(具备时),最近2寸半身照片,以及其他必需的证书(依本公司规定格式填报)。

3.调查表及保证书(依本公司规定格式填报)。

第九条  保证

1.职员须办妥保证手续后方得报到。

2.保证人应为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且经本公司认可的。

3.保证书的格式及保证规约另订。

第十条  生效日期

职员于接获本公司通知,完成任用手续,至本公司指定的服务地点报到之日起,其任用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试用

1.新进职员以到职后40天内为试用期间。在此期间,如本公司认为不适合其所任职务时,得解除任用。如认为适任时,即于期满时发给正式任用通知。

2.本规定不适用于本规程第七条所规定由工友晋任的职员。

 

□  待遇

第十二条  待遇

职员的等级,职位及工资,悉按“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的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三条  旅费

职员奉命调职或因公出差时,得支旅费,其有关支给办法另订。

第十四条  物品的贷与

职员工作所需的服装、工具以及其他文具用品,得由本公司贷与,其有关贷与办法另订。

 

□  工作及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  工作时间

职员的工作时间依下列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得由总经理室核定变更,但变更后的每日总时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总时数。

上班时间:上午8时。

下班时间:下午5:30分。

休息时间:中午12时至下午1:30分。

星期六以中午12时为下班时间。

第十六条  特殊情形

1.除前条外,负有特殊任务的职员,其工作及休息时间以及轮班方式另订。

2.职员因公出差时,除经特别指示者外,应视为按照通常工作时间上下班。

第十七条  轮班方式

轮班方式另案规定。

第十八条  公休日

星期日称为公休日。由于业务上需要,停电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本公司可临时变更或取消公休日。

第十九条  休假日

休假日规定如下。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工会或员工同意,本公司得临时规定休假日照常上班。

1.全天休假日

(1)元旦    1月1日及2日

(2)妇女节(限女性)3月8日

(3)国庆日。

(4)感恩节。

(5)圣诞节。

2.国定休假日与公休日重复时得依政府规定补假。

第二十条  考勤卡

本公司及工厂内均设有考勤卡。职员上下班时间必须亲自打卡,中午休息时间开始及终止时亦同。

 

□  出入场所

第二十一条  一般规定

1.职员进入本公司必须随身佩带本公司发给的职员证。

2.其他有关出入公司的规定,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携带物品

1.职员出入本公司时,非经许可不得携带日常用品以外的物品。如有携带的必要时应先获得直属主管的核准,并在出入时向警卫或总务课长出示证明,并接受检查。

2.职员有携带非业务所需的易燃物品、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本公司,或有未经直属主管核准将公有财物携出本公司或工厂的可能时,应在经理副理或相当等级人员见证的下接受搜查。但受搜查的职员如为女子时,搜查人应由女子担任。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进入

职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禁止进入或勒令退出本公司。

1.未佩带职员证的。

2.酗酒的。

3.携带非业务所需的易燃物品、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的。

4.本公司认为有害公众卫生或有本规程第四十二条情形的。

 

□  加班及值勤

第二十四条  加班

职员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包括提前上班工作及下班后继续工作,得支给加班津贴。有关支给办法见“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第十条。

第二十五条  值勤

职员由于业务上的需要,在例假日工作者,得支给假日津贴,或于事后申请补休。有关办法见“职员任用及待遇规则”第十一条。

 

□  考勤及请假

第二十六条  迟到早退

1.逾上下午上班时间到班在半小时以内的,即视为迟到一次。

2.到班时间在上下午上班时间后半小时以上的,即视为请事假半天,应即补办请假手续,并照常上班工作。

3.在工作时间内因业务上的需要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事先报请直属主管核准。如是因私事而离开工作场所,或早退外出时,应办理请假手续。

4.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的,得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二十七条  请假

1.职员因私事或疾病而请假时,应依规定觅妥经办事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2.病假及3日以下的事假得由各部门经理核准,3日以上事假应由各部门经理核转总经理室核准。

3.病假逾3日以上时,应随同请假单检附医师诊断书。诊断书逾期时应即补具新诊断书。公司认为必要时,并得指定医师重新开具诊断书。

4.职员请假,除因病及遇有人力不可抗拒情形,不能先行报准的,得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外,其余非经核准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职论。虽经请假而假满不到班且未续假的,亦以旷职论。

5.职员请假期间内如遇有公休日或休假日不得扣除计算。

□  休假

第二十八条  公休

1.新进职员于下年度给予公休4天。

2.连续服务满1年以上的职员,如全年度请假未超过30天的,下年度给予公休14天,10年以上的,每1年加给1天,加至30日止。

3.如全年度请假超过30天的,每超过1天则扣除公休1天,至请假44天时,即不再给予公休。

但因公伤病假及特别休假除外。

4.旷职者即予取消上述3项公休的权利。

5.如未公休日数累积至60天以上时,其超过60的日数得给付不休假奖金(金额为工资日额乘以超过的日数),于发夏季奖金时给付。

6.公休时应于前一天以前提出申请单,经核准后方得离职。

7.因工作繁忙未能离职时,得更改休假日期。

8.病假或不得已的紧急事假,经按期提出请假单的,在规定公休日期中扣除后得申请公休。

第二十九条  特别休假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核准后给予特别休假。

1.遇有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情形而不能上班。

2.出席法庭或文化局等机构作证或鉴定等。

3.产假

(1)女职员生产后八星期。

(2)流产:不足3个月的妊娠,依照病假办理。

         3个月以上的妊娠,给予特别休假4星期。

         7个月以上的妊娠,给予特别休假8星期。

4.因公伤病经提出医师诊断书(必要时由公司指定医师提出诊断书)。

5.短期兵役在1个月以下的。

6.本公司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  庆吊休假

1.遇有下列庆吊事项之一的,经公司核准后得给予特别休假。

(1)本人结婚得连续休假8日(包括婚礼举行日)。

(2)子女结婚得休假1天(婚礼举行日)。

(3)子女出生(包括死产)得休假1天。

(4)丧假:a.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的,得休假8天。

B.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时,得休假6天。

C.子女的配偶及兄弟姐妹死亡时得休假3天。但弟妹在产后6个月以内死亡的得休假1天。

D.孙男女死亡的得休假2天。

(5)婚丧假须离服务处所时,得按其路程远近,交通状况,酌情核给路程假。

2.关于第(4)项丧假,如有特殊情形,可于一个月期间内分期休假。

3.在庆吊休假期间遇有普通休假日时(包括公休日,轮班休假等),得免予计算在内。

4.如在上班4小时后发生第(4)项的情形,则当天剩余上班时间亦按特别休假计算。

如在4小时以内时,则丧假自当天起算。

 

□  停职

第三十一条  停职事由

职员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得在一定期间内停职:

1.本公司认为对业务有必要的。

2.非由于业务原因的伤病,已请病假且停发工资后经3个月仍未痊愈者。

3.服兵役在1个月以上者。

4.由于其他原因而有停职之必要者。

第三十条  停职期间

1.停职期间原则上规定如下:

(1)非由于业务原因的伤病,经核准停职者:

服务未满1年者      3个月

服务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者      6个月

服务五年以上者      1年

(2)由于其他原因者按必需期间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其他规定

1.职员停职期间得由本公司视业务需要而令其复职。

2.职员在停职期间届满时,如未接获本公司复职通知,自期间届满之翌日起,即视同自动解除任用关系。

3.停职期间不计入服务年资内。

4.上述第2及3项之规定,不适用于因兵役停职之情形。

5.职员停职期间,原则上免支工资。如由于本公司的需要而命令其停职时,则是否支付工资,由总经理室决定。

 

□  辞职及解职

第三十四条  辞职

1.职员拟自请辞职时,应于3个月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应载明辞职原因)。

2.申请未经本公司核准前,应继续服务,不得先行离职。

第三十五条  职员退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休规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解聘

职员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得由本公司于30天前通知予以解聘,并给付一个月的工资而予以解聘。

1.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

2.行为或服务成绩欠佳,经本公司认为不适宜于工作者。

3.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需者。

   惟因应职员本人负责的事故,而予遣散者,不予给付任何补偿金。

第三十七条  任用关系的停止

职员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即予停止任用关系:

1.死亡。

2.申请辞职获准。

3.因受惩戒而解聘。

4.届满退休年龄。

5.停职期间届满后未接获复职通知。

6.有聘用期间的约定,其期间届满时。

7.由于其他原因而解聘者。

第三十八条  退职金

有关退职金给付的规定另订。

□  教育训练

第三十九条  一般原则

本公司为业务需要而提高职员所任工作的技能,或为增进职员的知识与品德水准,使能担任较高职务,得随时指定职员接受必要的教育训练。

第四十条  方式

1.职员教育训练得以自办补习班,训练班,或以委托方式行之。必要时并选派工作成绩优良有志进取的职员,赴国内外机构参加训练或实习。

2.职员在办公时间内接受本公司指定的教育训练时,得视同办公。但受训时间在假日或在工作时间以外时,不得视为加班。

□  保健

第四十一条  体格检查

1.职员应在进入本公司时及在每年规定期间接受体格检查。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得对全体或一部分职员实施体格检查种痘或预防注射。

2.职员不得无故拒绝接受本公司所举办的体格检查,种痘或预防注射,及其他有关保健的必要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严重疾病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为新进者不予任用为本公司职员,其为现有职员则不得进入本公司工作场所。

1.患有慢性痼疾不能胜任工作者,或可能因工作而恶化者。

2.患有公认的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者。

3.曾患传染病或严重疾病,虽经治愈而尚未复元者。

4.接近公认的传染病患者而有已受传染的可能者。

5.患有其他法令禁止患者就业的疾病,或本公司特约医师认为患有不宜就业疾病者。

 

□  奖励

第四十三条  奖励类别:

职员的奖励分为下列六种。

嘉奖,小功,大功,服务年资奖,功绩奖及创造奖。

第四十四条  嘉奖,小功,大功

对职员的功绩,经评定后,分别授予嘉奖,小功及大功。接受前项奖励者,于其受奖日期所属的半年考绩分数上,按下列标准三等分,加入加薪考绩分数,晋升考绩分数及奖金考绩分数中。

嘉奖一次    6分

小功一次    12分

大功一次    24分。

第四十五条  服务年资奖,功绩奖,创造奖

服务年资奖,功绩奖及创造奖的实施办法另订。

第四十六条  创造奖

职员在业务上有创造或发明,经采纳施行确有特殊贡献者,得授予创造奖。

□  惩戒

第四十七条  惩戒类别

1.职员有职务上或行为上的过失,应予惩戒。惩戒处分经核定后于二日前通知其本人。

2.惩戒的类别按事件之严重程度计分为解聘,降职或降等(级),停职停薪,减薪,及申诫:

(1)解聘:对于情节严重者,不予事先通告即行解聘,不予给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降职或降等(级):对于情节不如前项的严重者,得迁调其职位或予以降等(级)。

(3)停职停薪:对于情节不如前二项之严重者,得暂行停止其上班,且不支给其停止上班期间的工资。但每次以不超过七日为限。

(4)减薪:对于情节更轻微者,得减薪一次,其数额为平均半日的工资。

(5)申诫:对于情节轻微者,予以申请处分。

第四十八条  解聘处分

除依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公司得予以解聘外,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得予以解聘处分:

1.新进职员对本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学历,经历及户籍等个人资料有虚报或使用不正当方法取得的情形。

2.连续旷职二星期以上者。

3.屡经处分,仍时常迟到早退,请假或不热心工作者。

4.在上班时间,擅自放弃工作者。

5.故意怠忽本身的工作,或妨碍他人的工作,破坏机械设备的调整状况,以及导致其他造成妨碍工作进行的情形。

6.故意破坏,焚毁偷窃,隐匿或遗失本公司的公用设备、文件、财务等,因而妨碍本公司的业务或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7.故意违反本公司有关安全卫生规则或指示者。

8.泄漏业务上的重要秘密或有故意破坏本公司信誉的行为者。

9.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公司设备,以制作或修缮私物者。

10.未经本公司核准,私自在外兼职者。

11.利用职权接受外界的财物馈赠者。

12.将本公司借贷的物品如制服工具等转让他人者。

13.伪造或改进本公司徽章或服务证,或将其借与他人使用,或转让他人者。

14.在本公司内擅自集会演讲,或在指定场所之外发布文告,图书或其他类似文件者。

15.利用职权与外界勾结图谋私利者。

16.在本公司内赌博或举行其他类似之不正当行为者。

17.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18.违反本公司重要的规则、公告,或职务上的命令,或有扰乱本公司秩序或管理之行为者。

19.对人有强暴胁迫的行为者。

20.有触犯刑章的行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21.已受两次以上的惩戒,而仍有不知反省的行为者。

22.有其他类似前列各项的不正当行为者。

第四十九条  其他惩戒

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得视其严重程度予以降职,降等(级),停职停薪,减薪或申诫之处分:

1.时常迟到、早退,请假或不热心工作者。

2.怠忽本身的职责,或妨碍他人的工作,破坏机械设备的调整状况,以及导致其他造成妨碍工作进行的情形。

3.怠忽职责,因而损毁或遗失本公司的文件或财物等,以至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4.怠忽职责,因而违反本公司有关安全卫生规则或指示者。

5.未经完成必要手续,携出或意图携出本公司的公用财物者。

6.疏忽防火措施或随地引火者。

7.因斗殴争辩而扰乱本公司的安宁者。

8.对工作进行或其他事件作虚伪不实的报告者。

9.在本公司或利用本公司进行私人交易者。

10.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公告,或命令,或破坏及扰乱本公司内的风纪及秩序者。

11.有其他类似前列各项的不正当行为者。

12.教唆或帮助他人,企图、预谋或未遂前条及本条各项行为者。

第五十条  督导职责

职员倘有前列三条的情形,如其直属主管负有督导不周的责任时,则应受连带处分。

第五十一条  损害赔偿

由于职员的故意,或擅专的行为而造成重大的过失,以至本公司蒙受财物上的损害时,该职员除接受处分外,并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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