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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出钱容易撤资难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合伙开公司,出钱容易撤资难
  案情回顾
小陈、小刘和小肖是好朋友,各自都有稳定的工作。然而,小陈想自己开公司当老板,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事业。于是,他从单位辞职,自己办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人民币。他自己出资30万元,其余20万元向两个好朋友各借了10万。小陈请小刘和小肖帮忙,请他们两人注册成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以前的《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需要2名以上、50名以下的股东出资才能成立)。出于朋友情谊,小刘和小肖在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答应成为公司20%的名义股东,并在工商登记中予以确认,但从未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务。半年后,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小肖向小陈索要了10万元的欠条并办理了相关的股权转让手续,将自己20%的股权转让给了小陈。由于经营不善,一年后,公司倒亏损了20万元,小刘和小肖要求小陈还钱却遭到拒绝。于是,两人分别将其告上法庭。然而事情的结果却令小刘十分意外,他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而小肖索要10万元的诉讼请求却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小刘咨询律师为什么自己同样是把钱借给朋友开公司却要不回来。
 
  东莞律师说法
小刘将10万元借给小陈后,出于朋友义气没有索要借据,而且在注册公司时,他又以公司20%股权的股东身份出现在工商注册登记中,这些证据证明,他的10万元并不是借款,而是对公司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他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小肖手持欠条,欠条上明确写明了小陈欠他钱款的数额和约定归还的期限。并且,他也将自己拥有的20%的股权转让给了小陈,已经不是公司的股东,那10万元钱只是小陈的欠款。也正因为两人的钱款分别形成了投资入股和借款的分别,所以得到的结果会大相径庭。
 
  东莞律师提醒
  借款、入股要分清
  时下很多人合资开公司,但由于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往往是出现纠纷时才追悔莫及。本案中的当事人就没有分清借款和入股的不同。事实上,借款和入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借款是合同关系,打了欠条后,借款人是必须偿还的。但股东出资意味着自己投进去的钱款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获利,则可以按入股股份分红,如果公司亏损,出资可不能像存钱一样想取就取。
  入股后不能中途撤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要想拿回投资只能将股权折合成现金转让给别人。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股权已经一钱不值,或者没有人愿意出资接受出让的股权,股权就只能低价出售或“烂”在手里。
  登记注册事实难改
  如果当事人只是想借钱给别人而不愿成为股东,则一定要让借款人写下欠条,欠条中必须包括借款的数额、用途、还款期限及利息等。而且不要出借自己的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因为只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签署了公司章程,即认定入股,那时候即便有借条也不能改变“借款”成为公司资金的事实。反之,对于那些想当股东的人,也不要认为“出资”了就是股东,还要签订股东协议以及公司章程等。同时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一个互相监督、互相制衡的管理机制。  
    入股前熟读公司法
合资办公司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尤其是成为股东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因此有意入股办公司的人,最好事先熟读公司法,不明白的地方向律师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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