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间,公司赢利近1500万,但既不向股东通报财务状况,也不分配股利,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目并分配利润,能否获得支持?日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权案件进行了宣判。
2009年10月12日,王女士和其他股东共同出资1000万元,在宁国市设立了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中,王女士出资50万元,占公司5%的股份。该公司在实际投入运营后,未向王女士通报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致使王女士无法了解、掌握公司的运营状况。为此,王女士多次向公司提出查询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请求,2012年4月25日,公司向王女士回函,拒绝了王女士的请求。王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公司运营以来的季度、年终财务报表和资产损益表,并按公司获利的20%向其分配2010年、2011年的股东红利。另经查明,该公司在2010年和2011年均未分配红利给王女士,公司在该两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共为14833840.83元。
对于原告王女士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请求,并说明了查阅的目的,被告生物科技公司拒绝了原告的请求,但未举证证实原告查阅公司账簿有不当目的,可能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王女士要求分配股利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分配股利,应当取决于公司的意思,只有公司治理机构宣布分配股利时,股东才具有股利分配请求权。该案中,被告虽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但原告未举证证实被告是否召开股东会就盈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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