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返问【东莞律师顾问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东莞律师顾问网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欢迎您的咨询!
在线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
破产清算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业务领域 > 公司事务 > 破产清算 >

非破产债权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非破产债权

 
 
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大道法律网版权所有   非破产债权,是指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的,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其他债权。该规定指出,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九、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一、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十二、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十三、其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上述除第十条外,其他各条所列非破产全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登记,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应当依法准予登记。

 

在线咨询律师
手机咨询热线
13929435886 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