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以实际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另外还有:
一、企业成员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企业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
三、企业内部组织所有的财产,如党费、团费、工费、职工互助会等财产;
四、企业职工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的请求权(指以企业职工个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请求权);
五、以无偿取得、无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以无偿取得、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森林、草原、矿山、河流及道路等不能作为破产财产。